《韩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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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5 23: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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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相关规定
本译文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韩]宋姃殷翻译
第5章 不法行为 第750条 (不法行为的内容) 因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人,有责任赔偿其损失。 第751条(财产以外损害的赔偿) ①侵害他人身体、自由或名誉或者造成他人精神上痛苦的人,对于财产以外的损失也有赔偿责任。 ②法院可命令以定期金债务的方式支付前款的损害赔偿,且为确保其履行,可命令提供适当的担保。 第752条(侵害生命产生的慰抚金) 侵害他人生命的人对于被害人的直系亲属、直系卑亲属以及配偶,即使在没有财产上损失的情况下,也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第753条(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 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如没有辨别其行为责任的职能,则不负赔偿责任。 第754条(心神丧失人的责任能力) 心神丧失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人,不负赔偿责任。但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心神丧失时,不在此限。 第755条(无责任能力人的监督人的责任) ①依前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有法定义务监督无行为能力人的人有责任赔偿无行为能力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但未懈怠监督义务的,不在此限。 ②与监督义务人一样监督无行为能力人的人也负前款所规定的责任。 第756条(雇用人的赔偿责任) ①雇用他人并使其从事事务的人,对被雇人在执行事务过程中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是即使雇用人对选任被雇人以及被用人的事务监督上尽了相当的注意,损害也无法避免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② 与雇佣人一样监督其事务的人,也负有前款所规定的责任。 ③在前2款的情况下,雇用人或监督人向雇用人行使求偿权(请求权)。 第757条(承包人的责任) 对于受给人因其工作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包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承包人在承包或指示上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第758条(工作物等的占有人、所有人的责任) ①因工作物的设置或保存上的瑕疵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工作物占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占有人未懈怠防止损害必要的注意时,,其所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②前款规定准用于树木的栽植或保存上有瑕疵的情况。 ③在第2款的情况下,占有人或所有人可以向对于其损害的原因有责任的人行使求偿权。 第759条(动物占有人的责任) ① 动物的占有人对于其动物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根据动物的种类和性质,在其管理方面未懈怠适当注意时,不在此限。 ② 与占有人一样管理动物的人,负前款所规定的责任。 第760条(共同不法行为人的责任) ①数人因共同不法行为(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对其损害有连带赔偿责任。 ②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人行为造成了损害,却不知谁的行为造的情况下,同前款。 ③教唆人或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 第761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①对于他人的不法行为,为了防卫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已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受害人关于不法行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②前款的规定准用于为了避免急迫的危险不得已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 第762条(损害赔偿请求权上的胎儿的地位) 胎儿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视为出生。 第763条(准用规定) 第393条、第394条、第396条、第399条的规定准用于因不法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 第764条(名誉毁损情况下的特则) 对于毁损他人名誉的人,法院依受害人的请求,可命令损害赔偿或损害赔偿的同时还可命令对恢复名誉适当的处分。 第765条(赔偿额的减轻请求) ①本章规定的赔偿义务人,如果其损害不是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并且该赔偿会对赔偿人的生计上受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请求减轻赔偿额。 ②有前款的请求时,法院可以斟酌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和损害的原因等,减轻其赔偿额。 第766条(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①因不法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从受害人或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知道其损害以及加害人之日起3年内不行使,则因时效而消灭。 ②从行使不法行为之日起经过10年的,与前款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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